|   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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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英文译名为Shaanxi Academy of Modern Medicine in Trac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缩写为 SAMMTCM。
第二条  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是全省中西医结合科技工作者和中医药管理工作者,以及中西医结合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中西医结合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担当政府科学决策的参谋助手,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中医药事业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中西医结合科技工作者,团结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方针、政策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崇尚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优秀中医药文化,营造健康和谐的学术氛围。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中西医结合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中西医结合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服务。以促进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中西医结合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紧密结合,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陕西建设西部强省的战略任务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围绕各个时期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中医药工作的中心任务开展各项工作。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方针,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坚持科教兴业、科技兴省战略;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医疗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学术活动和中西医结合医学继续教育活动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依法办会,深化改革,促进中西医结合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为中医药事业的振兴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号召广大会员做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支持者和实践者,积极为医改建言献策,完成各项医改任务,为我省医改工作顺利推进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西华门2号,邮编71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中西医结合学术交流,传播最新中西医结合科技成果,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论证和科学考察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科性中西医结合学术期刊、科普期刊和读物、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医学继续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紧跟医学科学发展的步伐,不断提高会员及广大中西医结合科技工作者的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大力普及中西医结合知识,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科普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中医药学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五、加强和发展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中医药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为政府部门的科技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承办政府各部门委托的工作,进行中西医结合科技成果的评估。
七、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奖励中西医结合科技成果。
八、开展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举办中西医结合科技展览,大力推进中西医结合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评选和奖励优秀中西医结合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培养、发现和推荐、奖励优秀中西医结合科技人才。宣传、表彰、奖励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向党和政府反映中西医结合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在中西医结合医疗、教育、科研、预防、保健、编辑、出版、生产、经营和管理等部门具有中西医结合医师及其相应以上职称人员;
2、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本会会员条件者,可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数量中西医结合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和医药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有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学会办事机构按照章程规定审查批准并颁发给会员证书。
二、单位会员 
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优先在本会举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四、享有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是:
(一)、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修订并通过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审批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十)、筹措和管理本会活动经费;
(十一)、指导地方学会的业务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监事
(一)本会设监事三人,监事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任期一届(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三)本会的理事、负责人和社团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2.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3.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4.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5.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五)监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方式。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组织,不得另订章程,不单独发展会员。其名称为“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经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秘书一到三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中医药事业,责任心强;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秘书长为兼职,由理事会聘任专职副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或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卸任会长可推选为下届名誉会长。
本会设名誉理事,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积极支持并赞助学会工作的国内、外的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可聘为本届名誉理事单位。任期至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为止。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在会长领导下,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干、高效原则,配备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学会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13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