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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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英文译名Shaanxi Academy of Modern Medicine i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缩写为SAMMTCM。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广大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医学科技工作者,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积极开展医学科技咨询服务工作,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决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原则,创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遵循“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理念,依靠科技进步、面向医务人员,服务健康中国。引导树立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西医团结合作,优势互补,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在医学应用领域的有机结合,促进中西医学并存及相互融合,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医学作贡献。
第七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会住所: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论证和科学考察学术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开展医学学术刊物和书籍的编纂。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科性中西医结合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医学诊疗共识或指南等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扩大学术影响力。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学术水平。
(四)开展健康科普活动,扩大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普及面,增强自我保健和科学防病治病意识。
(五)开展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交往,通过国际的医学学术交流,推动中西医结合和中医药在海外的发展。
(六)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中西医结合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承办政府各部门委托的工作。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医学科技成果。接受政府和各部门委托,进行医学科技成果的评估。
(七)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推广医药卫生和医学科学技术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八)开展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健康科普作品等。
(九)密切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各类会员条件:
l.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研、教学、医疗、预防、药物、编辑出版、生产经营等部门工作一年以上,从事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相关工作,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2)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教育、科研、生产经营等管理工作者;
(3)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具备第(1)条相应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2、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数量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和药械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学会办事机构,按照章程规定审查批准并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二、单位会员  由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学会办事机构审批后发给单位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经学会确认,终止会员资格。会员一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者,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到期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十)筹措本会活动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理事不能到会,可写委托书,委托代表参加,并享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一)本会设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四人。监事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任期一届(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三)本会的理事、负责人和社团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2.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3.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4.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5.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6.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五)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信方式。
(六)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医学事业和学会工作,责任心强;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秘书长为兼职,理事会可聘任专职副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清正廉洁,公道正气;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或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设名誉会长,荣誉顾问若干名,顾问若干名,卸任会长应推选为下届名誉会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会长:(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安排部署本会整体工作和重大事项;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一)配合会长做好分管工作;
(二)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的工作;
(三)完成学会安排和会长交办的任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各项工作;
(三)协调督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审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报会长办公会审定;             
(六)组织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如遇与其他组织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由本会审查同意。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干、高效原则,配备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学会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购买本会服务所得;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收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收取会费。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5年1月11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