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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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监督体系,根据《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属学会内设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对学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监督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第二章 组成与任期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由5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领导工作小组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监事资格

(一)学会会员;

(二)有担任监事的意愿;

(三)遵守《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有较高威望;

(四)身体健康、公正诚实,有能力和精力参与学会事务。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经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监事长委派或由监事会指定一名监事代行职责。

    第九条 监事会任期同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三章 职责与权力

第十条 监事会职责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学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职责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派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七)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八)选举监事长;

    (九)学会章程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职责

(一)按照监事分工,完成职责范围工作;

(二)接受监事会委派或监事长委托,列席监督职责范围工作会议,并发表监督意见;

(三)参加监事会工作会议,行使表决权;

    (四)根据学会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长职责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决议、决定等文件;

(四)委派监事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

(五)督促、检查监事工作;

(六)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根据学会章程规定行使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秘书,在监事会领导下,为监事会提供文秘和保障服务。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监督事项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情况;

    (二)遵守学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监事会监督方式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提出监督意见;

    (二)检查、监督和评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

    (三)听取会员代表对监督对象的意见并处理相关投诉;

    (四)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在会前通知监事会。

第十七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履行监督职能,应就会议程序发表意见;对于决议事项,如发现有明显违规违章,应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并向监事长报告,监事不参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充分听取列席会议监事或监事会的意见,经监事会确认后将意见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第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在作出决议或决定后,将决议或决定内容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认为监督对象作出的某项决议或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学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学会规章制度时,以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建议再次议决;

(二)程序和内容均不符合相关规定,且经过提示、协调得不到改正时,应发出监督意见,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可能危及学会资产安全、造成资产流失,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专项报告。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指定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向监事长请假,并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超过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必要时可邀请理事会成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包括:

(一)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听取学会财务情况报告,提出分析意见;

(三)议定对理事会决议的监督意见;

(四)讨论学会章程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工作内容是否需要公开或以何种方式公开,应视工作需要决定。

第二十八条 监事对监事会会议内容及决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须得到超过半数监事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长监督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工作由监事会秘书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2025年1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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