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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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费开支,确保学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以及《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及财务审计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管理

第三条  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编制财务报表,按时申报依法纳税。

   (三)负责学会应收、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及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四)负责学会固定资产统一登记、建账,并定期清查盘点工作,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调出或报废固定资产须报秘书长审批。

   (五)负责学会年度财务审计和汇算清缴工作。

   (六)负责学会所有财务资料的归档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四条  学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积极筹措资金,合理管理、使用资金。学会经费包括收取的会员会费和捐赠资金、学术活动赞助经费、会务费及其他合法收入,学会经费全部用于学会业务活动及学会的建设和发展。其中会费用于学会的建设和发展;学术活动支持经费和会务费85%用于专委会的学术活动和开展业务支出,15%用于学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收缴会员会费应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按标准对外收取服务费,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项目,严格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项目,按学会制定的标准收取。

第七条  收取会费、服务费,应按规定出具收费凭证并分别记账。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存私放,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八条  对学会拟开发的项目和举办的活动应认真做好项目

预算,报秘书长、会长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日常经费支出严格参照省财政厅办公、差旅、会议相关规定执行,按审批权限审批。使用经费二万元及以下的由秘书长按规定审批;二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核,会长按规定审批;三十万元及以上经费支出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后由秘书长和会长联合签批。

第十条  重大项目支出或投资开办经济实体,须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并经秘书长、会长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学会办公室收取的现金应在当日交专职出纳入账,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二条  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由出纳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账,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坚持节约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支出,经办人如实填写报销凭证,经会计核准、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才能给予报销。没有正式报销凭证的,不予报销。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学会购买各种票据由出纳购买,会计保管。签发支票时应写明日期、金额、用途、付款单位,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个人收到外单位结算支票,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发票、收据不得外借或拆本使用。


第五章   财务人员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必须是助理会计师或以上职称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出纳人员必须取得财务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会计和出纳分设,确保各司其职。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方可调离。


     第六章   财务公开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换届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会财务运作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由本会理事会和上级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同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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