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学组的组织建设和学术活动,根据《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和《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专业委员会学组(以下简称学组)是根据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临床、教育、科研和科普工作的发展需要,由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设置的内部专业性学术组织,接受专委会领导,并在其部署下开展学术活动。
第三条 学组须遵守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及其专委会的相关规定,不另定学组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立网站,不使用单独的标识。对外开展活动时,须经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批准并以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专委会的名义进行。
第二章 学组的新建、更名、合并和撤销
第四条 学组的新建
一、申请。专委会设置学组需经专委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并向学会秘书处办公室提交《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专委会关于设置××学组的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
二、审核。秘书处办公室收到专委会提交的《申请报告》后,将在审查设置学组的必要性、与现有学组的专业领域存在交叉重叠等问题后,上报学会办公会审核。
三、批准。经办公会审核后,决定是否设置该学组。批准设置的,专委会即可开展设置学组的筹备工作。未获批准的申请,由秘书处办公室通知专委会相应结果。
四、成立。在学会指导下,学组由专委会常务会议选举产生,学组选举产生后专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学会秘书处办公室。
第五条 学组的更名和合并
学组成立后,专委会经常委会同意,可向学会提交学组更名或合并的书面申请。经学会办公会审核、批准后,专委会即可通知其下属学组开始使用新名称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组的撤销
一、经专委会常委会批准后,专委会可向学会提交撤销下属学组的书面申请。
二、学会也可依据学组下列情形之一,提出撤销学组的动议:
(一)学组的成员数不足15人;
(二)学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
(三)学组有严重违反《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章程》《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被警告后仍不改正者;
(四)需要撤销学组的其他有关情形。
上述撤销学组的申请或动议经学会办公会审核后批准。学会作出撤销学组的决定,该学组应立即停止一切活动。
(五)学组的任职时间与专委会届时相一致。
第三章 学组的组成
第七条 学组成员:
一、学组成员由15~50人组成(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人数);
二、成为学组成员的条件:
(一)必须是学会会员;
(二)在本专业(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
(三)在本专业(学科)领域从事临床、管理、教学、科研、产业等工作,热心专委会工作,愿意为所在专业(学科)领域发展做出努力、献计献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组织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学组成员连任一般不超过3届。
三、成员构成应考虑地区、单位分布。
第八条 学组组长
一、学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4人。
二、条件:学组组长和副组长应在本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影响力,组长人选须具正高专业技术职称,副组长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学组组长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三、已担任学组组长职务者不再担任本专委会其他学组组长职务。
四、学组组长的职责是:
(一)在专委会的领导下,制定学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主持召开学组相关会议;
(三)及时向专委会汇报学组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决定;
(四)向学会网站提供有关本专业学组的内容;
(五)完成本专委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组秘书
每个学组设秘书2~3人,秘书由学组组长确定。
第四章 学组的活动
第十条 学组应根据各自特点,在专委会的领导下,组织本学组参加专委会的学术年会,在会上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讲座。
第十一条 学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包括:按照专委会的要求和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和评估工作完成情况,讨论学组成员提出的议案等。学组全体会议如需做出决议,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并有出席者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成员不能到会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会或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会议纪要和信息传播。学组组长须在学组工作会议、学术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会议纪要,并上报专委会和抄报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一、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管理办法由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负责解释。
附件1
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 专委会设置
学组申请表
学组名称 | |
学组队伍组成情况 人数: 人(高级 % 中级 % 博士 %) | |
学组的学术领域现状及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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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学组的目的、意义及必要性 | |
学组的活动范围和发展设想 | |
主委签字: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