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章保管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及档案管理的负责人,学会办公室是印章、文件及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门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二条 学会印章由学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学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制,按规定使用印章。
第三条 用印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具体操作,确保印章的及时取放和安全使用、保管。用印完毕后,应立即将印章放入专柜加锁保存。印章保管人员因事外出时,须由相关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第四条 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使用或外借使用,特殊情况确需带出使用的,须由秘书长签字同意,进行登记后,由使用人员专人负责办理,内容仅限于批准事项,返还印章时使用人员签字确认返还时间。
第五条 印章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送交制发机关或公安机关封存、销毁。
二、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 “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印章适用于以本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件、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陕西省中西医结合学会办公室”印章适用于以办公室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学会办公室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印章。
第七条 印章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责任审批制度,使用学会印章和学会办公室印章,原则上须经会长、秘书长批准,办公室负责人也可根据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决议及其职责范围批准使用印章。
第八条 以学会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原则上须通过会长或秘书长审批后方可用印,做好印章使用登记。
第九条 以学会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委托书,须秘书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做好印章使用登记。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员用印操作前,应审核用印流程是否规范并做好印章使用登记和使用人签名。
第十一条 学会办公室应建立印章使用登记本,印章使用后,由用印人员填写用印时间、事由、份数等内容并签字留档。
第十二条 空白证明、介绍信等凭证及各类空白纸张、信笺,不得使用学会印章。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学会办公室解释。